果应由化建厂承担,与我方无关。综上,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,依法改判。我方补充意见完毕,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。”
审判长道:“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。”
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,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,他的声音特别浑厚,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,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:“针对上诉人的诉请,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。第一,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,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,并非劳动争议纠纷。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,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,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。因此,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,并无不当,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。
第二,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,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,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。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,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,协商未果,出于社会效果考虑,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,但已口头警告、训诫,要求其到岗工作,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,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。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,并未停发保险金,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,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,化建厂并不清楚,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,才知保险金被停发,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,应从2014年1月,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,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,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,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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