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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介绍过议会后,接下来要对政府职能进行简单介绍。帝国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首相由国会下院投票产生,经上院批准后上任。理论上还要经过皇帝批准,不过自第二次社会革命以来皇帝从未驳回过投票产生的首相人选。首相拥有以下权力:1、解散议会;2、可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权;3、代表政府在议会中为政府的重大政策进行辩护;4、任命中央政府部门与各省行政长官,也可要求他们辞职,但需国会批准(高官需省议会批准);5、主持内阁会议,决定内阁议事日程;6、决定各部职权的划分,决定部的成立、合并和废除;7、对各部业务进行总的指导,解决各部之间的争议,等等。”
“政府部门也经过了较大调整。在重新设置政府部门的时候,帝国广泛参考了当时弗菻国家的制度。弗菻国家拥有悠久的贵族与国君议政的传统;资本家崛起后,英格兰又是最早发生社会革命的国家。在这方面,当时确实比大明走的更远,值得借鉴。”
“首先,被取消的是吏部。在现代制度中,中央政府部门与各省行政长官的权力大为扩大,原本用来限制他们权力的吏部变得不再必要,被撤销。礼部被改组为礼仪委员会,不再是政府部门,而是成为专门负责皇族相关事务的宗人院的下属机构。”
“刑部与大理寺被改组为司法部、警察部,判决权力交由国会上院;工部被拆分成许多部门,比如建设部、……;…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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