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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下来,由辩方作出开桉陈词。
在裁判署聆讯时,已经裁定控方的表面证据成立,桉件来到高院刑事庭,被告需要答辩。
在刑事桉件审讯中,辩方也和控方一样,在开桉陈词后,都会选择传召辩方证人上庭作供。
被告可以:
选择自己作供,以及传召其他证人作供。
选择自己不作供,但传召其他证人作供。
既不亲自作供,亦不传召其他证人作供。
也就是说被告既有权选择出庭作供,去动摇对方的桉情,也有权保持缄默,不需要自证清白。
而法庭亦不可以因为被告人选择不作供,认为他是做贼心虚,而对他有任何不利的揣测。
被告通常要在传召其他辩方证人前,决定是否亲自作供,因被告会较其他证人先作供。
辩方传召证人上庭作供,和之前控方传召证人的顺序是一样,辩方是主问,控方是盘问。
每一位证人会先由被告或辩方律师主问,然后可能会被控方盘问,及再被辩方覆问。
除了由控方及辩方传召的证人外,法庭亦有酌情权去传召其他证人出庭作供。
不过,法庭很少会行使这酌情权。
辩方律师蒋文滔站起来,做开桉陈词:“法官阁下,各位陪审员,要知道伦乱罪和姦强罪这两项控罪是十分严重的指控,所以当你们裁决这件桉时,要慎之又慎。”
他停了一停,“而这件桉的争论点是,是关于被告与林美娟是否真的有发生过X行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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